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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公教育:财务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09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
公司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可
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财务负责人,主持公司财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管理
的实际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对财会人员的
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财
务管理制度的拟定、合并报表的编制和财务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效分离和制约原则合理设置财务岗位、设定岗位职责,财
务人员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七条   公司在经济业务的处理中应当严格设定审批管理权限及流程,财务人员应
严格执行相关授权规定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会计核算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章   会计业务处理的一般规范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对于
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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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对于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情况外,会计人员必须
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填制、
编号及审核等应当符合会计规范。

    第十二条     对于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当退回
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当拒绝受理,并
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凭证,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
丢失。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成立财产清查小组对于公司全部财产物资、往来款进
行清查,根据其流动性分别确定清查期限。

   财产清查小组由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等人员组成。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
的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或毁损,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配合核实情况,调查分析产生
的原因,明确经济责任,公司应当依据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金收支的内部控制,
明确各项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有效地控制公司成本费用和资金风险。

    第十六条     对于资金收入和支出,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应按年度编制预算,报公
司审定后执行。在公司年度总预算范围以外的新增支出,原则上应当编制补充预算经批
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资金支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的原则;

    (二)优先保证重点项目资金的原则;

    (三)支付凭证符合财务要求的原则。

    第十八条     对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的权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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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章   债权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资产的内部
控制制度,加强债权资产的管理,加速债权资产的周转,避免或减少损失发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客户和供应商的资质水平,制定相应的信
用政策,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及时予以调整更新。

    第二十二条 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信用期内的发货回款催收;超过信用期还未收回的,
财务部门应当予以催收通知,严格追查逾期未收的账款;经合理催收仍然未能收回的,
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六章   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和内部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财务会计报表为基础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对公司经营过程
及其结果进行剖析和评价。财务分析应当包括:

    (一)资产的分布和周转使用情况,评价公司资产营运能力;

    (二)偿债能力和权益的结构,制定公司筹资的策略;

    (三)利润完成及盈利水平的变动情况,评价公司的盈利能力;

    (四)现金流量指标和与股东投资相关的指标,评价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和股价成长
状况。

    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应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并
应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对各分、子公司进行
内部审计,并可对公司推进实施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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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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