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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2019-05-17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9-025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

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作为“贤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

受托人,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就单一信托项下

借款人违约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贤丰集团”或“借款人”)等六名被告。2019 年 5 月

15 日,江苏信托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19)苏

民初 28 号的《案件受理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事务管理类信

托。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

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就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

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

故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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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作为“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托贷款

单一资金信托”项下受托人,根据该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

指令,就单一信托项下借款人违约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9 年 5 月 15 日,

江苏信托收到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长江路 2 号 22-26 层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告一: 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 22 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办

公 2111 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滔

    被告二: 珠海贤丰粤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贤
丰粤富”)

    住所地: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0422

    执行事务合伙人:贤丰德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 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贤丰”)

    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路 22 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

办公 2111 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滔

    被告四: 谢松锋,男,1979 年 2 月 23 日生

    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新世界花园海棠路 20 号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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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五: 谢海滔,男,1985 年 6 月 7 日生

    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蛤地路 18 号御花苑天珑湾 20 栋

1 单元 803 房

    被告六: 陆珊珊,女,1988 年 9 月 23 日生

    住所地: 广东省连平县元善镇城南居委会群新一街 14 号

    受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 75 号
    (二)诉讼请求

    1、判定贤丰集团归还江苏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 1,600,000,000 元
及利息 27,066,666.67 元、罚息 2,320,000 元、复利 117,740 元(利息、
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9 日,剩余罚息、复利应按照合同
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贤丰集团支付江苏信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1,600 万元。
    3、判令江苏信托对贤丰粤富提供的质押物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 250,000 万股股权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
    4、判令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对贤丰集团上述全
部债务向江苏信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六名

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2 月 17 日,江苏信托与贤丰集团签订的《贤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 以下简称“《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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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合同”),《贷款合同》约定:江苏信托向贤丰集团发放贷款,合

同项下贷款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60

个月,自 2017 年 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止。第一期信托贷款

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23 日,金额为 160,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按日计

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月末的第 20 日及还款日。江苏信托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贤丰

集团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合同中除特别指明外,凡由江苏信托宣布贷

款提前到期的,贤丰集团应于江苏信托确定的提前还款日一次性偿还

贷款本金并支付全部利息。此时,就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贤丰集团

应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完全贷款期限计算。

    同日,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分别与江苏信托签订

《保证合同》,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

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

于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金赔偿金和江苏信托实现债权而

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险费、诉讼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债务本金数额为人民币贰拾亿元整,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等)等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

    2017 年 2 月 23 日,贤丰粤富与江苏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其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所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5.625%股

权(25 亿股)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担保范

围为贤丰集团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当日,江苏信托向贤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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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发放 160,000 万元贷款。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贤丰集团应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支付季

度利息,但其未能按期支付。此外,贤丰集团持有的贤丰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 15,915.2 万股和贤丰粤富持有的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15.625%(25 亿股)均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根据《贷

款合同》约定,江苏信托向贤丰集团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宣

布《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全部提前到期,并按《贷

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9 日,贤丰集

团应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1,600,000,000 元及利息 27,066,666.67 元、罚

息 2,320,000 元、复利 117,740 元。江苏信托为催收贷款本息而与律

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律师费 1600 万元。

    综上,贤丰集团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江苏信托为维护合法权益,

提起本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事务管理类信

托,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

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就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

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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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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