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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一)2019-10-15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9-049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

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根据单一资金信

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

“14 中城建 PPN003”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城建”)。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系江苏信托依据该单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

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仲裁。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

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

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

担。本次仲裁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

托所有,故仲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

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
                               1
不会产生影响。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信托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

“14 中城建 PPN003”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2019 年 6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仲裁庭裁决:1、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3”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 24,000 万元及

最后一期利息人民币 1,344 万元;2、中城建以延期支付的“14 中城

建 PPN003”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计人民币

25,344 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 0.5‰向江苏信托支付自 2017 年 11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3、驳回江苏信托的其他

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1,821,964 元,全部由中城建承担。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

    其后,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9 年 10 月 11 日,江苏信托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出具的(2019)京 02 执 916 号之一《执行裁

定书》,载明江苏信托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后,北京二中院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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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中城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中城建未实际履行。

    北京二中院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

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城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中城

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北京二中院未

能查找到中城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北京二中院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中城建高消费。

    江苏信托认可北京二中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

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北京二中院裁定: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

国贸仲京裁字第 0807 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以上情况,江苏信托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向北京二中院申请依

法冻结对被执行人中城建所持有的下列公司全部股权(持股比例以实

际登记情况为准):

    1、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2450886P)26.06%股权,

认缴出资额 25000 万元;

    2、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

团安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68563553)25%股

权,认缴出资额 25000 万元。

    3、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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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3258855)100%股权,认

缴出资额 11500 万元。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

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

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本次仲裁

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仲

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

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

响。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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