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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20-01-07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0-002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
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作为“贤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

受托人,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就单一信托项下
借款人违约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贤丰集团”或“借款人”)等六名被告。

    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通道类信托,根
据有关信托合同等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
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本次诉讼判决中所涉全

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受益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诉讼的
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
不承担任何诉讼的风险,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

生影响。


                              1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5 月 15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收到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

知书》,江苏信托作为“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

托”项下受托人,根据该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就单

一信托项下借款人违约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贤丰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集团”)、珠海贤丰粤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贤丰粤富”)、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和陆珊珊等六名被告提起的诉讼被法

院受理。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

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0 年 1 月 3 日,江苏信托收到法院出具的(2019)苏民初 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贤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信托支付借款

本金 16 亿元,利息 27,066,666.67 元、截至 2019 年 4 月 9 日的罚息

232 万元、复利 117740 元以及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按案涉《贷款合同》约定以借款本金 16 亿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

以利息 27,066,666.67 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其中自 2019 年 4 月 10


                                2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22 日,罚息、复利利率标准按年利率 8.7%计算;

自 2020 年 2 月 23 日起以及之后每满 12 个月的罚息、复利利率标准

的确定方法为以届时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上浮 22.1%且不低于年利率 5.8%、并在此基础上再上浮 50%)。

    (二)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对贤丰集团前述第一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贤丰集团追偿。

    (三)江苏信托就前述第一项债权有权以贤丰粤富质押的广东民

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5.625%股权(25 亿股)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依法优先受偿。贤丰粤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贤丰集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 件 受 理 费 8,229,322.03 元 , 财 产 保 全 费 5000 元 , 合 计

8,234,322.03 元由贤丰集团、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

贤丰粤富共同负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通道类信托,根

据有关信托合同等文件的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


                                 3
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本次诉讼判决中所涉

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受益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诉讼

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

托不承担任何诉讼的风险,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

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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