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31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0-048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
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
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国信大酒店三楼神州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浦宝英女士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 3,298,572,7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3082%。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3,298,559,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3078%;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6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4%。通
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数 107,166,7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836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北京
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和朱春雨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
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71,458,508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27,114,269 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 527,101,9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7%;反对票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07,154,46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票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信托 2021 年 1 月至 5 月证券投资计
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298,560,4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6%;反对票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07,154,46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票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信托 2021 年 1 月至 5 月投资信托计
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298,560,4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6%;反对票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07,154,46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票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和朱春雨
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