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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31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1-065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国信大酒店三楼神州厅。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浦宝英女士

    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名,代表股份

数 3,289,239,8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0612%。其中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3,286,736,7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994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股份数

2,503,0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6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人,

代表股份数 108,768,8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8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北京

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和朱春雨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在表

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89,094,871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00,144,960 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 500,112,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6%;反对票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4%;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08,736,75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5%;反对票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289,207,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0%;反对票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289,207,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0%;反对票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和朱春雨

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