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江苏国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162021-12-31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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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浦宝英女士主持。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
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登记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
的文件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 88 号南京国信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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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楼神州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名,代表股份数 3,289,239,8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061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3,286,736,7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994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股份数
2,503,0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6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108,768,8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89%;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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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回避,不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89,094,871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00,144,960 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 500,112,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6%;反对
票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08,736,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5%;反对票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289,207,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
对票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289,207,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
对票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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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非经本所
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