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爱康科技:2020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31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爱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十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

在相关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并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刊登了《关于 2020 年第十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补充通知”)。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股东邹承慧及其一致行动

人江阴爱康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3.30%股份)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
                                                      -1-
                                                                             法律意见书


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上述新增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人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提出上述临时提案的资格;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

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等事

项的补充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要求。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2:00 如期在张家港市

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 10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邹承慧

先生主持。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于 15 日通知股

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1. 本所查验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及其投票

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16 人 , 拥 有 及 代 表 的 股 份 为

638,006,9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15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2-
                                                                   法律意见书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4,686,5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44%。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

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出售光伏电站资产包的议案》

       2.《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出售电站运维收益提供差额补足的议案》

       5.《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为参股公司出售电站提供收益保障及差额补足的议

案》

       6.《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3-
                                                                   法律意见书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

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

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公司出售光伏电站资产包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7,838,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6%;

反对 16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635%;

反对 5,376,8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36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2,630,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72%;

反对 4,667,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16%;弃权 709,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2%。


                                    -4-
                                                                    法律意见书


       4.《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出售电站运维收益提供差额补足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7,830,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3%;

反对 17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为参股公司出售电站提供收益保障及差额补足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61,8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46%;

反对 17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5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72,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75%;

反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2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邹云坚


                                             经办律师:
                                                            黄楚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