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爱康科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贷款逾期的进展公告2021-01-07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5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贷款逾期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贷款逾期情况概述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
临时会议、2018 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为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华铝材”)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 25,000 万元人民
币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
“海达集团”)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并签署了《反担保及债务承诺合同》。
截止目前,已逾期担保金额为 4,1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贷款逾期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9)。

二、对外担保贷款逾期的进展情况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江阴支行”)
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华铝材 4,1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相关债务已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起逾期。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0)
苏 0211 民特 301 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无锡分行)与申请人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公司)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
法联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对该案进行了人民调解,当事人双方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达成(2020)锡商调字第 012 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爱康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本金 4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实现费用,
为了便于还款计划的制定和履行,爱康公司选择对中国银行江阴支行和东华铝材
签订的编号 150159267D181212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本金 1600 万元整)
和编号 150159267C190110《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垫付本金 2500 万元)履
行保证责任。其中,签订本协议且经法院司法确认之日(不含本日)以前的利息
(含罚息、复利等)按编号 150159267D181212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
150159267C190110《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执行,签订本协议且经法院
司法确认之日(含本日)以后的利息按一年期 LPR+0.50(即 50 个基点)执行,
不再计收复利。
    中行无锡分行在依据(2020)苏 0213 民初 875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
苏 0213 民初 1308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中获得的款项、或是在上
述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获得的分配款,以及其他非被申请人现金
还款原因获得的受偿款项,均优先于归还除编号 150159267D18121201《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和编号 150159267C190110《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对应债权之
外的申请人债权。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爱康公司还款金额为本金 4100 万元及相
应利息、债权实现费用。
    若爱康公司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除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本息以外不再
收取其他费用包括复利、罚息以及相关债权实现费用等。
    二、对于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主债权,爱康公司还款计划为:分五期归还本
息完毕,第一期由爱康公司在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之日起二日内归还上述担
保债权的全部欠息(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执行),中行无锡分行也可选择以全部
欠息的相同金额归还债权本金;第二、三、四期各还款 1000 万元;第五期期内
归还全部剩余本金及利息。爱康公司自首次还款之日起每半年还款一次(先本金、
后利息),直至全部本金及利息清偿完毕。
    三、本次调解相关费用中,中行无锡分行放弃向爱康公司收取律师费等费用。
    四、如爱康公司出现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中行无锡分行有权要求爱康公
司全额归还剩余本金、利息,并按(2020)苏 0213 民初 875 号《民事判决书》
和(2020)苏 0213 民初 1308 号《民事判决书》重新计收利息(含罚息),同时
要求爱康公司按比例(即爱康公司担保债务本金 4100 万元与判决书所涉及债务
本金总和之比)承担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
权产生的费用。中行无锡分行有权就上述剩余债权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
全额执行。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
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
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申请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2020)锡商调字第 012 号调解协议书的效
力。
       鉴于公司已履行代偿义务,有权向东华铝材进行追偿。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
及《保证合同》、《反担保及债务承诺合同》等的约定进行追偿并及时披露进展。

       三、对外担保贷款逾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对东华铝材的担保及相关利息损失计提了预计
负债。本次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不会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

       1、除本次进展披露的东华铝材 4,100 万元逾期贷款外,公司为海达集团下
的东华铝材及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贷款担保已全部平移代偿完成,具体
包括:为东华铝材在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的贷款 15,000 万元、在恒丰银行无锡分
行的贷款 5,000 万元提供的担保;为科玛金属在恒丰银行无锡分行的贷款 7,000
万元提供的担保。
       2、公司已履行代偿义务,由于主债务人及其关联方已经整体陷入债务危机,
公司追偿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能追回的资产无法预估。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