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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2021-06-15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承诺独立
履行职责,未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
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
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
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
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
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2,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低于人民币2.2元/股(含)且不超过人
民币3.6元/股(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
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
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
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
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耿乃凡                    何   前                  杨胜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