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报告有关事项说明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9-042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报告

                           有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年报、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等应披露文件的说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或“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144 号《广东东方精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148 号《广
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
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了《审计报告》,对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意见。公司亦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对《审计报告》进
行了披露。因此,《审计报告》及其反映的相关财务数据和结论符合有关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负有及时披露该《审计报告》的法律义务。

    公司依法及时披露《年报》、《审计报告》、《专项审核报告》等 2018 年
度应披露的有关文件,是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义务的行为,完全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行的基本要求。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有
利于中小股东充分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包括及时了解重要子公司北京
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对于
维护中小股东的根本利益而言,是必要的,也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
                                                                              1
    二、关于未出具普莱德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的相关说明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普莱德原股东(即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北京汽车
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普莱德原股东”)
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签署《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
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
买资产协议》”)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
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
称“《利润补偿协议》”),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签署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普莱德董事会在业绩承诺期内由普莱德原股
东委派 4 名董事,东方精工委派 2 名董事;东方精工向普莱德委派财务负责人;
普莱德的组织架构及任命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普莱德附属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均应报普莱德董事会审议通过。基于前述
约定,原股东委派的董事占据了普莱德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席位。普莱德现有
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中,除由东方委派的 2 名董事、1 名财务负责人外,均由
普莱德原股东提名委派。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规定,普莱德应当根据公司的要求在每年的 3 月
31 日前提供普莱德上一年度经公司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截至
目前,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未在普莱德的原始财务报表或在经立信审计调
整后的财务报表上签字,导致普莱德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普莱德已违
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

    根据审计准则,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出具,不以子公司出
具审计报告为前提。并且,立信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东方精工财务
报表整体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了合理保证,认为东方精工
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
反映。因此,立信在普莱德审计报告未出具的情况下,对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

                                                                          2
报表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
力。

    公司依据《审计报告》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确定了普莱德业绩实现情况和普
莱德原股东业绩补偿数额,立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对其进行审核并发表专项
意见。以上文件系公司以及其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
要求应出具和披露的法律文件,是上市公司完整披露其年度报告的要求,公司亦
在本次年报披露过程中履行了对该报告的披露义务。

       三、关于普莱德业绩争议解决机制的说明

    立信依据《审计报告》的财务数据和结论相应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以
及公司依据《专项审核报告》确定的普莱德业绩实现情况和普莱德原股东业绩补
偿数额,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并不是普莱德原股东业绩补偿义
务的最终依据,普莱德原股东的业绩补偿义务应当按照《购买资产协议》、《利
润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的机制和条款进行确定和履行。

    尽管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不认可立信确认之后的审计调整,根据《购
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截止目前,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
层依然负有应当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按照立信执行的审计程序的要求,
向立信提供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依法签署的、经立信审定后的普莱德调整财务报表的合同义务,其履行其合
同义务,是立信能够依法及时出具普莱德 2018 年度的审计报告的前提。但截止
目前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并未履行该项义务。

    其次,若普莱德原股东及其委派的管理层对立信出具的普莱德专项审计报告
的结论或者内容持有异议或者有不同看法,其应当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关于共
同聘请会计师复核的约定,与公司协调共同指定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
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之一,对普莱德上述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但是,普莱德原股东及其
委派的管理层并未遵守上述合同约定的审计问题解决机制,反而仅仅以普莱德报
出报表和立信审定报表内容有差异,质疑和否定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报告》
                                                                       3
等文件及其相关内容,普莱德原股东及其委派的管理层并没有遵守《购买资产协
议》和《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

    最后,若普莱德原股东对普莱德审计报告的复核结论仍持有异议,其应当根
据《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程序予以解决。

    争议发生以来,普莱德原股东(业绩承诺方)及部分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
理层的种种行为,对东方精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造成了极大困扰。我们衷心
希望市场参与各方,无论是哪种类型、多大规模的企业,都应当恪守契约精神,
按照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法制、法理的框架内解决争议,敬畏法制、敬
畏市场,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营商环境,维护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

    公司将遵守《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督促和
推动普莱德原股东履行合同义务。




    特此公告说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