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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1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
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1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持股 5%股东北汽产投向董事会提交<关于终止公司
回购股份的临时提案>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2019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分别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合并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
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 2: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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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 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会议通知》
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有效投票的股东合计 5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504,892,8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6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43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98,574,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3.4327%。

    上述现场和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合计 49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03,466,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927%。其中中小投资者(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48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60,671,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161%。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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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
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
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
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83,495,9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2.4368%;反对 579,545,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618%;
弃权 40,425,8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14%。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不单独计票,且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94,056,0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3.2469%;反对 568,510,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153%;
弃权 40,900,2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78%。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不单独计票,且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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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83,073,2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2.4043%;反对 579,575,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641%;
弃权 40,818,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15%。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不单独计票,且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94,029,4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3.2449%;反对 568,540,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176%;
弃权 40,896,8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75%。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不单独计票,且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93,101,8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3.1737%;反对 568,890,3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444%;
弃权 41,474,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480,2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755%;反对 56,716,42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252%;弃权 41,474,7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993%。

    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33,272,5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6.2556%;反对 454,553,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727%;
弃权 115,640,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1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2,650,86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132%;反对 56,380,02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320%;弃权 1,640,4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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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94,020,1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3.2442%;反对 454,590,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755%;
弃权 154,85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8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3,398,4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301%;反对 56,416,72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21%;弃权 40,856,16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78%。

    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82,317,5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2.3464%;反对 580,327,4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218%;
弃权 40,821,8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1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695,93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854%;反对 68,153,56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963%;弃权 40,821,86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183%。

    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 2019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94,447,5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4046%;反对 24,38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1%;
弃权 2,116,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4,173,72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532%;反对 24,381,280 股,占


                                         6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00%;弃权 2,116,3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8%。

    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北京
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投弃权票,上述两股东的投票为无
效票。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长期深化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97,349,1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6888%;反对 22,107,9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54%;
弃权 1,488,0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7,075,36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578%;反对 22,107,94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97%;弃权 1,488,0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6%。

    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北京
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投弃权票,上述两股东的投票为无
效票。

    11、审议否决了《关于终止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52,742,75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4056%;反对 710,879,5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376%;
弃权 39,844,5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568,84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481%;反对 280,257,94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045%;弃权 39,844,58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7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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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彭友谊                                     杨    霞




                                                       毛子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