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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回复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9-11-0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半年报的问询函回复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
务顾问,现就贵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 26 号)提及的需要独立财务顾问核实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




    问题 9: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你公司陆续披露普莱德原股东将其持有的负有业绩

补偿义务的你公司股票全部质押,请自查上述情况是否违反证监会《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
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的有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发布《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
答》,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拟就业绩承诺作出股份补偿安排的,应当确保
相关股份能够切实用于履行补偿义务。如业绩承诺方拟在承诺期内质押重组中获得的、约
定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重组报告书(草案)应当载明业绩

承诺方保障业绩补偿实现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业绩承诺方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
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

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
明确约定。

    上市公司发布股份质押公告时,应当明确披露拟质押股份是否负担业绩补偿义务,质
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
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定。”

    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4 月 22 日起获悉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北京普
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原股东陆续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全部质押后,均及时发函致向上述四家普莱德原股东,询问其在实施质押股份过程中,是

否明确告知质权人所质押的股份有业绩补偿义务、是否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
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然而,上市公司所发出的函件未获得上述四家普莱德原股东的任何正式回复。

    上市公司分别在 2019 年 4 月 23 日和 4 月 24 日披露股东股份质押公告,对上述四家普
莱德原股东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全部质押的事项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在相关公告中,
上市公司表示:

    “东方精工未接到来自于上述四家普莱德原股东的关于是否告知质权人所质押股份具
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以及是否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
人作出明确约定的通知。公司也未能与上述质押股份的质权人取得联系。因此,公司无法

得知上述普莱德原股东是否与质权人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作出
明确约定,公司也未能与上述股份质押的质权人就普莱德原股东所质押的公司股份在履行
业绩补偿义务时的处置方式作出任何约定。”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与上市公司了解和适当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就普莱德原股东是否
告知质权人所质押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以及是否与质权人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

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履行了发函问询义务,但未获得普莱德原股东正式回
复。对此情况,上市公司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半年报的问询函回复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