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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玻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年6月)2020-06-02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8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

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制定并适用的有关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第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

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熟悉和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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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健全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

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四)“高效低耗”原则。

    在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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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说明会(包括年报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

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但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其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

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

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

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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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年报说明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

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

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拟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应当开始前事先确定提问

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

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

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时,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避免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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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

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

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

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

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

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

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

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

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

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

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

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

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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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

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

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

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

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

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三十八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

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四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

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

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

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

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举行的年度报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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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

(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

访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

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

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

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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