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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尔斯: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4-29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
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
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21-2023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且应
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特殊情况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其他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
形。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的 20%
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5、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
    6、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
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
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
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通过。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