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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尔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3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至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
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是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回购原因、
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二、关于 2022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
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与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经营任务设定相适
应。2022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充分体现了公司现有薪酬管理体系的激励约
束机制,可以有效地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公司长远
的经营发展。
    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吕强、吴子富、吕丽珍、欧阳波、吴汝来已回避
表决,有关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2022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俞伟峰                       杨希光                      蔡海静




                                                     202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