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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丹邦科技: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龚艳)2019-04-26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8
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积
极出席 2018 年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有效地保证公司运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时,公司对于本人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没有妨
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现将本人 2018 年度的工作内容做如下汇报:
    一、 出席会议情况
    2018 年,公司共计召开了 8 次董事会、1 次年度股东大会,本人参加了 5 次
董事会和 1 次股东大会,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具体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亲自出席
 龚艳           5               5              0            0            否
    会议召开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
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
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作
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严格审查,本人对所有的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8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基于独立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上
述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
求。未发现上述人员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本
次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萍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任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聘任莫珊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邓建峰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
人。
    (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度报告
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就此发表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
    (三)、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责任担保为无偿担保,担保金额为
10000 万元,刘萍先生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
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
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同时,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任何反担保,公司
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交易遵循了
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关于公司向银行贷款的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
范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责任担
保事项。
    (四)、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刘萍先生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10000 万元,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刘萍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银行贷
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同时,不向公
司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任何反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
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于公司向银行贷款的
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
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
担保事项。
    三、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了上述专门委员会召开的 2 次会议,对公司财
务报告审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提出了一些建议并进行了严格审查。
    四、现场办公的情况
    2018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多次考察,重点对公司的内控建设等情况进行
检查,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与管理层进行座谈,
听取管理层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同时,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
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
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2018 年度本人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
个议案,首先对所有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
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2、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
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和治理情况。
    3、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等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积极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的
利益。
    六、其他
    1、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没有提议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 2018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
   2019 年度,本人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与其他董事、 监
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与合作,更多地了解股东的意见、建议,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
力,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尽到自己的责任。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龚艳电子邮箱:2627791837@qq.com




                                                      独立董事:龚艳
                                                      2019 年 4 月 24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
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