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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丹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0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

 提供借款额度人民币3亿元,借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

 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同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

 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续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刘萍先生拟为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续办银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承担连带

责任保证。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刘萍先生为公司法定代

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根据公司业

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
要任何反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

环使用,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

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续办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续办银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反担保,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反担保相关事项的审议、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反担保的

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