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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丹邦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丹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
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度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的,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 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该分配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存在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
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应该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尽早消除评价报告中涉及
的事项,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四、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是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
性原则而作出的,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更加真实、
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六、关于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
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
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核销应收账款坏账事项。
       七、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体制,增加利润分
配决策透明度,并且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控股股东债权捐赠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
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债权捐赠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
利能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债权捐赠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九、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1、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2、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
我们同意董事会的意见。
   3、我们要求公司对涉及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并将持续关注、敦促公司董事会和
经营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和消除涉及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改善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