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三垒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离职人员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离职人员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垒股份”,依上下文
而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或“激
励计划”),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专项法律
顾问合同》,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中小板备忘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离职人
员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关于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
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
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
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
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三垒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
                                                               法律意见书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
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3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7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

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大

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7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

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大

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大

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三)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为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12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了《大

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

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四)2017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
                                                                  法律意见书


    (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

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8

年 1 月 10 日为授予日,授予 21 名激励对象 10,125,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意见,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18 年 1 月 10 日为授予日,授予 21 名激励对象 10,125,000 股限制性股
票。

    (七)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和数量的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限制性
股票授予对象和数量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10,095,000 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对象由 21 名调减为 19 名。

    (八)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限
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和数量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10,095,000 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对象由 21 名调减为 19 名。

    (九)2018 年 9 月 7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11 日。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曹倩倩、张竞元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

                                     5
                                                                法律意见书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曹倩倩、张竞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3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股权
激励的激励对象曹倩倩、张竞元 2 人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按规定对该 2 名激励对象所持的部分限制性
股票(共计 3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对象名单无误,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
的确定依据充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中小板备忘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离职人员限制性股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就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尚需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程序及公司减资程序,
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第二条之相关规
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鉴
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曹倩倩、张竞元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目前
已办理完离职手续,不再具备激励对象条件,故回购注销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6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具有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30,000 股,
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本次离职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由原来的 19 人调整为 1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095,000 股调整为
10,065,000 股,公司总股本从 347,595,000 股减至 347,565,00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第一条之相关规定:
“对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
外。”本次回购价格目前确定为 8.25 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基准存款利息(按半年
定期银行存款利率 1.3%计算利息)之和。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议并经公司说明,本次回购价格可能存在价格调整因素,鉴于本次限制性回购注
销尚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时间较长,而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已经提出了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税前每 10 股现金分红 0.2 元,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7 股)。如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已实施完毕上述 2018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上述人员享有 2018 年度现金分红派息,则公司将按照《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按以下规定对
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
P0/(1+n)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如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
公司已实施完毕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回购价格为 4.853 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
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共计为 247,500.00 元,按半年定期银行存款利率 1.3%
计算利息为 2,274.29 元,共计 249,774.29 元。如本次注销回购完成前,公司已实

                                     7
                                                                 法律意见书

施完毕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回购价格为 4.853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数量和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
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347,595,000 股变更为 347,565,000
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公司完成前述减资
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347,595,000 元变更为 347,565,000 元。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尚需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登
记程序及公司减资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本文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
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程 劲 松



                                             经办律师:

                                                           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