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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玛顿: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2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
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发表以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孙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61,103.87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56%。其中: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余额为 48,887.25 万元;公司对外担保
余额为 12,216.62 万元。
     除此之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的独立意
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对公司
相关事项进行审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符合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股票方案中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价格
和定价原则、发行对象、发行数量、限售期、上市地点、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
润的归属、募集资金投向、议案的有效期等事项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
全体股东利益,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
状、发展趋势和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夯实光伏玻璃深加工领域地位、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的
盈利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有利于公司发展,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
本次非公开发行等事项的相关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
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应
对措施及承诺均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0
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有利于完
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
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葛晓奇   刘金祥     曾剑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