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环球: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15
关于完美环球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完美环球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完美环球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
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完美环球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
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 86 号完美世界大厦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曾映雪女士主持(公司董事长池宇峰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同意选举曾映雪女士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其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
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96,015,29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6871%。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209,127,8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798%。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305,143,1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5669%,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股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
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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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增加 2015 年度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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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完美环球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都 伟
承办律师:
彭 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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