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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完美环球: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6-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完美环球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完美环球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完美环球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完美环球娱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现场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
了必要的验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6 月 2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 86 号完美世界大厦公司会议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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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池宇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及其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
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122,224,7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611%。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6%。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122,227,8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617%,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6%。

     2.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
会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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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完美环球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2. 《关于<完美环球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 《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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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完美环球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彭   林




                                              承办律师:


                                                           刘   佳




                                                    201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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