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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达威: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1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
关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的投资回
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
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议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严格执行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
动的有效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
规定,依据充分合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
    四、关于 2021 年度公司经营业绩激励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公司经营业绩
激励方案的议案》,我们对该方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我们认为
该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经营和管理团队
的积极性,增加凝聚力,同意公司实施该方案。
   五、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之前收到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现对该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
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履行了
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
   我们对于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
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等多种
因素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重视对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该规
划”)保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该规划的制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认真审阅相关资
料,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对公司
2020年度的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执行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发表如下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公司审批担保金额为 18,926.71 万元,均为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报告期末以前年度审批尚未执行完毕的担保金额 37,353.88 万元。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完成对江苏诚信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药业”)86%的股权
收购,诚信药业尚存在以下两笔对外担保:1)为南通诚信氨基酸有限公司向江
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本金 1,600 万元的借款以及利息及其他
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为南通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苏州银
行股份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最高额本金 1,300 万元的借款以及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报告期末,公司合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40,253.88 万元,

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11.53%。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未出现逾期情况。除因报
告期内收购江苏诚信药业有限公司,在并购前产生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
不存在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子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有助于充分利用海外融资的成本优势,降低公司整体
融资成本,保障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
规定,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截
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证监
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2、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不存在定价失允和利益输送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到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文件的规定,严格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和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
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黄兴孪                     龙小宁                陆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