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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达威:监事会决议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22-030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并获全
体监事确认。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王水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应到三人,
实到三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
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名
第八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焦洁女士、林水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另行附后。
    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对第七届监事会全体监事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辛勤劳动和对监事
会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候选人简历:

    焦洁女士:1972 年 2 月出生,本科,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审计师,
中国国籍。1990 年进入中牧系统,任中国牧工商联合总公司直属企业北京华罗
饲料添加剂厂财务部会计、中牧股份筹委会职员、稽核与管理部职员、财务部饲
料专业组主任、饲料分公司财务部经理、稽核与审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副经
理(主持工作)、经理等职;2009 年 8 月起,任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稽核
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法律与风险管理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纪委委
员、职工监事等职;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副主任;2021 年 4 月至今任中牧股份总经理助理;2022 年 2
月至今,兼任中牧股份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

    焦洁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东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职,中牧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此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
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林水山先生:196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2016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2019 年 4
月至今任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林水山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在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职位。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