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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昌交运: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2020-08-08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
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
告[2013]4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
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
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
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

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股东回报具体规
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1.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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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
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条件下,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
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公司应当采用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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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
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

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状况、发展
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
状况拟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

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或
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
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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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2020-2022 年利润分配的具体安排
    2020-2022 年,公司在足额预留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
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 2020-2022 年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2020-2022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如果在 2020-2022 年,公司净利润保持增长,则公司
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幅将至少与净利润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在确保
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

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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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明。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相关要求及经营发展情况,
每三年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重新审议和披露。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

利。
    公司制定、修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
半数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为准。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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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实施。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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