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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昌交运: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24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20-102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1 月 23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李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8 名,代表
股份 246,891,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67,806,244 股的
43.481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
154,621,5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31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4 名,代表股份 92,269,70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50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共 23 名,代表股份 65,762,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819%。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意选举殷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 246,715,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289%;反对 175,4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7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587,51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32%;反对 175,43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66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708,6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260%;反对 182,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7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580,36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24%;反对 182,58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77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刘冬梅律师、李尚云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