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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昌交运: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1-24  

                                                             宜昌交运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宜昌交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冬梅律师、李尚云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宜昌交运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
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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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
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
议案内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及网络投票时间、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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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李刚主持。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8 名,代
表股份 246,891,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67,806,244 股的
43.481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
154,621,5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31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4 名,代表股份 92,269,70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50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共 23 名,代表股份 65,762,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819%。
    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
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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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经见证,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进行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
结果。
    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
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选举殷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 246,715,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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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的 99.9289%;反对 175,4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7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587,51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32%;反对 175,43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66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708,6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260%;反对 182,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7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580,36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24%;反对 182,58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77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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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

页)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冬梅

                                                                     李尚云



                                                       负责人: 刘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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