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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都路桥: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04-10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1-03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路桥”)于2021
年4月9日收到控股股东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义嘉华”)通
知,公司原股东郑渝力、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道诚力”)因股权转让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成都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宏义嘉华、宏义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峙宏。目前成都中院已正式受理立案,案号
为(2021)川01民初3033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基本情况

    原告一: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玥

    原告二:郑渝力

    被告一: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峙宏

    被告二: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峙宏

    被告三:刘峙宏

    2、诉讼请求

    ( 1 ) 请 求 判令 被 告 一 立即 向 原 告一 和 原 告二 支 付 股 份收 购 价 款
401,730,386.76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自逾期之日起,
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
计算至2021年2月6日为115,037,495.77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其中170,000,000.00元股份收购价款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一、原告二赔偿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50
万元,以及申请保全支付的保险费413,414.31元。

    (4)请求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3、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原告二与被告一于2018年1月15日签署关于成都路桥之《股份收购
协议》,于2018年6月5日签署《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以协议转
让的方式收购原告一和原告二所持有的成都路桥合计122,706,056股的无限售流
通股股份,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1,544,869,245.04元,转让价款分五期进行
支付,最后一期款项的支付时间为标的股份完成登记过户之日起30个月内(即
2021年2月6日),如逾期缴付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当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为
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告一、原告二与被告二、被告三于2018年6月5日签订《股份收购协议的担
保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向原告一、原告二支付的“第三期支
付”价款叁亿元(小写:300,000,000.00)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前述协 议签订 后, 被告一 仅向 原告一 、原 告二支 付股 份收 购价款
1,143,138,858.28元,尚欠股份收购价款401,730,386.76元至今未予支付;被告二、
被告三亦未对“第三期支付”价款中尚未支付的170,000,000.00元履行连带责任
保证义务。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重大影响。关于本次诉讼的后
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成都中院传票((2021)川01民初3033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