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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都路桥: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30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李星龙、

王朕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召

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

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
 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下午在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

 中心 B 座 9 楼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 30 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223,801,0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496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

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223,741,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4%;

反对 5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8,773,8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465%;反对 5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曹   军                                   李星龙




                                                     王朕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