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项目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项目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杰股份”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棒杰股份本 次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置 换”)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 引第 3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有关 机构及人员买卖棒杰股份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是基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已保证其 所提供之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所提供之相关文件、材料之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 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名和印章均真实、有效;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 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本所律师系基于上述保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交易进行核查验证,并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棒杰股份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机构和人员于核查期间在二级 市场买卖棒杰股份股票情况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核查意见如 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 置换暨关联交易事宜之日(2020 年 9 月 2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 止事项首次披露之日(2021 年 9 月 13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等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情人员; 4.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前述自然人核查对象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6.其他在公司首次公告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法人、 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机构和人 员(中金传化(宁波)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相关人员 除外)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如下买卖棒杰股份股票的情形: 姓名 买卖日期 股份变动情况 变动方向 身份 董美林 2020 年 9 月 21 日 2,000 买入 华付信息董事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000 卖出 2020 年 9 月 2 日 134,500 买入 2020 年 9 月 21 日 1,100 买入 华付信息董事董 唐敏 2020 年 9 月 22 日 27,100 买入 美林之配偶 2020 年 10 月 16 日 162,700 卖出 2020 年 9 月 8 日 130,000 买入 2020 年 9 月 9 日 470,000 买入 仲凯盛堂执行事 肖志军 2020 年 9 月 18 日 16,000 买入 务合伙人刘红之 配偶 2020 年 9 月 21 日 316,000 卖出 2020 年 9 月 24 日 300,000 卖出 2021 年 8 月 23 日 19,400 买入 华付信息董事蔡 范莉 2021 年 8 月 31 日 19,400 卖出 达之配偶 2021 年 8 月 11 日 2,000 买入 联储证券项目经 朱建明 办人员朱文倩之 2021 年 8 月 12 日 2,000 卖出 父亲 2021 年 8 月 19 日 1,300 买入 华付信息董事蔡 蔡欣怡 2021 年 8 月 20 日 1,100 买入 达之女儿 2021 年 8 月 31 日 2,400 卖出 2021 年 8 月 24 日 110,000 买入 2021 年 8 月 27 日 40,000 买入 2021 年 8 月 30 日 10,000 买入 2021 年 9 月 2 日 18,500 买入 原联储证券并购 2021 年 9 月 3 日 200 买入 业务部负责人(已 夏泉贵 2021 年 9 月 6 日 51,300 买入 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离职) 2021 年 9 月 7 日 10,000 买入 2021 年 9 月 8 日 30,000 买入 2021 年 9 月 9 日 60,000 卖出 2021 年 9 月 10 日 210,000 卖出 董美林出具《关于买卖棒杰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1、本人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000 股棒杰股份的股票, 买入金额共计 14,700 元。本人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000 股棒杰股份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5,460 元。2、在 棒杰股份重组预案公告后,本人买卖前述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 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 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 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棒杰股份的投资建议。” 唐敏出具《关于买卖棒杰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1、本人自 2020 年 9 月 2 日至 2020 年 9 月 22 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162,700 股棒杰股份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488,153 元。2020 年 10 月 16 日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162,700 股棒杰股份的股票,卖出 金额共计 1,244,688 元。2、在棒杰股份重组预案公告后,本人买卖前述股票系 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 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棒杰股份的投 资建议。” 肖志军出具《关于买卖棒杰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1、本人自 2020 年 9 月 8 日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 入 616,000 股棒杰股份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4,366,000 元。自 2020 年 9 月 21 日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616,000 股棒杰股份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4,587,864 元;2、本人长期于股票 二级市场进行投资,在棒杰股份重组预案公告后,本人买卖前述股票系本人基 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 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棒杰股份的投资建议。” 范莉出具《关于买卖棒杰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1、本人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19,400 股棒杰股份的股票, 买入金额共计 111,356 元;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 方式合计卖出 19,400 股棒杰股份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15,430 元。2、在棒 杰股份重组草案公告后,本人买卖前述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 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 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 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棒杰股份的投资建议。” 朱建明出具《关于买卖棒杰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1、本人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000 股棒杰股份的股 票,买入金额共计 11,080 元。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000 股棒杰股份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1,160 元;2、本 人长期于股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在棒杰股份重组草案公告后,本人买卖前述 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 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 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棒杰股 份的投资建议。”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蔡欣怡出具《关于买卖棒杰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1、本人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1,300 股棒杰股份的股票, 买入金额共计 7,714 元;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 式合计买入 1,100 股棒杰股份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6,352 元;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400 股棒杰股份的股票,卖 出金额共计 14,066 元。2、在棒杰股份重组草案公告后,本人买卖前述股票系 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 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棒杰股份的投 资建议。” 夏泉贵出具《关于买卖棒杰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1、本人自 2021 年 8 月 24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 入 270,000 股棒杰股份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593,659 元。于 2021 年 9 月 9 日至 9 月 10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70,000 股棒杰股 份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683,587 元;2、本人已于 2021 年 4 月向联储证券 提出辞职,并于 5 月 11 日得到正式批准。本人离职后转而从事实业投资,不再 参与本重组项目,不属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亦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 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买卖前述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离职之后,买卖行为系 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技术指标分析、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 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董美林、唐敏、肖志军、 范莉、朱建明、蔡欣怡、夏泉贵期间内证券交易明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在前述书面说明及文件材料真实、准确的情况下,董美林、唐敏、肖志军、范 莉、朱建明、蔡欣怡、夏泉贵上述买卖棒杰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 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 动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和个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棒杰 股份股票的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董美林、唐敏、肖志军、范莉、朱建明、蔡欣 怡、夏泉贵在核查期间买卖棒杰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 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和个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棒杰股份 股票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项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为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项 也 负责人:颜华荣 宋慧清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