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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赞宇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8月修订)2021-08-10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为了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对股份公司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及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职工监事。监事每届任
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 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帐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
提供相关资料;
    (三) 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 监督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其相关职务的情况进行监
督;
    (五)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六)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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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经营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的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并向董事会通报或
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股东大会决议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
报告;;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8、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9、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0、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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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其他有关
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或外部机构给予帮助,作为其判断及考核的依据,由此发生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
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但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
的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书面通
知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经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会议通知按以下
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 监事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 临时监事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形式通知全
体监事;
    (三)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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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
责。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
加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采用逐项审议,最后统一记名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每
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监事不在
会议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如果出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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