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勤上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30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监事会合规、高效地履行职责,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 3 人,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1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
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公司可建立对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财务和经
营信息。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1)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的义务;
   (2)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披露的义务;
   (3)在其知悉的公司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前的保密义务;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监事会决定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负责执行。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和主持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会主席事前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按照
监事会主席指令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送达其审阅。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由董事会秘书以
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2
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为送达日期;通知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如遇特殊情况需立即召开临时监事会的,可以电话、邮件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监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行职权。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载明会议时间、授权范围。双方签名,在会议上
宣布后,交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采用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做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三分之一以上监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
间、地点、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议事经过和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
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 10 年。
      第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如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3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监事会文件;
       (4)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
益;
   (2)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3)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二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
或由监事会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1)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2)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3)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5
    第二十九条 除前条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低于”、“多
于”、“过半”、“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