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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人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修订对照表2021-12-23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1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章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定本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期限;                                                             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构;                                                                  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者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资料;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使用的监管方式;

主要内容。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务和违约责任;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   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

    符合以下条件: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3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容: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计划等;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六)深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新增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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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及时公告。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6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
7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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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使用。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   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