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跨境: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17
法律意见书——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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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跨境通宝电子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
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
本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
下相关文件(“核查资料”),包括: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巨潮资讯网”)的《跨境通宝电
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跨境通
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 年 6 月 9 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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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系基于上述核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的假定。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请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以公告形式在
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
码、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1 年 6 月 16 日 14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 4078
号永新汇 3 号楼环球易购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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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
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6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核
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7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0,932,61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58,041,330股的14.822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8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572,112股,占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8%。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213,360,5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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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8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17,572,11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7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
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本次股
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包含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768,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9%;反对 1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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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08,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61%;反对 1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5924%;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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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跃峰 卢旺盛
经办律师:
李晶晶
经办律师:
安国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