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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高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届五董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
总股本 1,235,383,866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5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 154,422,983.25 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年
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企业发展阶段、经营成果和中
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利于保
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
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制度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公
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
制已较为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董事会出
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1
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 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发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造性与
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
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对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得到了我们事前认
可,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审计人员工作
认真负责,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
    3、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聘用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实施的,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使公司的会
计信息更加准确,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
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
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
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事项。
    七、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 35,000
万元,实际发生额为 2,245 万元。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额为 119,650
万元,实际发生额为 88,528.77 万元。
    2、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担保情况发生。


                                                        独立董事:王    旭
                                                                   肖   燕
                                                                   毛美英
                                                        202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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