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高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3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阅读了公
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就公司关于
开展 PVC 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三、关于开展PVC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 PVC 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 PVC 期权套期保
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生产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的
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已就公司开展 PVC 期权套
期保值业务的行为明确了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开展 PVC 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
以控制的,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王 旭
毛美英
肖 燕
202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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