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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联科技:关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东大会的
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
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正本或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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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等报纸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
       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司监
       事会在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如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1、《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4、《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5、《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
       议案》;7、《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3 年薪酬
       发放方案的议案》;8、《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已授予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1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1、《关于延长非公开发
       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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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核查,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
       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的披露。


(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6 号楼(荣联科技大厦)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张亮主持。


(2)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于会议召开 20 日
       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
       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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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2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44,153,3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697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7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144,035,7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6797%。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司截至 2023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
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
计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77%。


2、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3、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
    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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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经查验,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
       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3、 经查验,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来的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统计表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
       种方式对本次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序号                         股份数(股)
                                            (%)     (股)    (%)     (股)       (%)
议案1 《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
                             144,053,282    99.9306   100,000    0.0694        100     0.0001
      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 《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
                             144,053,282    99.9306   100,000    0.0694        100     0.0001
      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 《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
                             142,881,998    99.1180   100,000    0.0694   1,171,384    0.8126
      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4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
      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的   142,881,998    99.1180   100,000    0.0694   1,171,384    0.8126
      议案》
议案5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
                             144,053,382    99.9306   100,000    0.0694            0   0.0000
      配的预案》
议案6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
      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   144,053,382    99.9306   100,000    0.0694            0   0.0000
      的议案》
议案7 《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2022年薪酬发放情
                              57,157,971    99.8187   103,800    0.1813            0   0.0000
      况及2023年薪酬发放方
      案的议案》
议案8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解锁   144,053,382    99.9306   100,000    0.0694            0   0.0000
      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议案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144,053,382    99.9306   100,000    0.0694            0   0.0000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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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
                              144,053,382   99.9306   100,000   0.0694           0   0.0000
10     务所的议案》
议案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11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4,906,630   98.0007   100,000   1.9973        100    0.0020
       期的议案》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
12     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      4,906,730   98.0027   100,000   1.9973           0   0.0000
       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
  (1)上述议案 8、9、11、12 作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2)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 7 进行表决
  时,公司股东王东辉先生和吴敏女士、张旭光先生、方勇先生作为关联股东需回
  避表决;(3)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 11、12 进行表决时,公司股东山东经达科技产
  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东辉先生和吴敏女士作为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4、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资格、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刘 思 聪




                                                             许     嘉




                                                       2023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