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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青稞酒: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2021-05-28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事项已于 2021 年 1 月 4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领取非公开发行股票
核准批复。

    本公司承诺,自发审会日(2021 年 1 月 4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公司
无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
监发行字[2002]15 号)(以下简称“15 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
(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
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备忘录 5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
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以下简称“257 号文”)中所述的
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事项。

    1、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财务报告均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大信审字[2019]
第 1-02935 号、大信审字[2020]第 1-02740 号、大信审字[2021]第 1-10412 号)。

    2、经核查,公司没有出现影响发行新股的情况。

    3、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度,公司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盈转亏,亏损金额为人民币 11,509.37 万元,比
上年同期下降 418.6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为人民币-12,789.94 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775.41%。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下
滑的主要原因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但前述不利因素不会对公司以后
年度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随着国内新冠肺炎疫情的有效控制,国内经济持续复苏,白酒行业趋势向好,
公司整体业务得到逐步恢复;公司持续聚焦白酒板块,核心区域业务得到了修复,
2021 年第一季度整体业绩实现扭亏为盈。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 2021 年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公司 2021
年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7,143.27 万元,比上年同期
上升 1,630.00%;公司 2021 年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6,996.80 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 2,417.63%。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尽调
报告等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截至本文件签署日,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谢青、丁亭亭,
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潘继东、刘佳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
罚,亦未发生更换。

    保荐机构原保荐代表人张明慧因工作安排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项目
的保荐代表人由杨成云、张明慧,变更为杨成云、杨洪垒,上述变更前、后保荐
代表人均已出具相关承诺,保荐机构亦出具了核查意见,并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
向贵会完成报送。截止目前,杨成云、杨洪垒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处罚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
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指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处罚。
    除此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承诺期受到以下不属于重大事项的行政处
罚和投行业务相关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深
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
认定:一、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二、个
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公司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
不充分、不准确,对公司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
三、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根据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情
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根据深圳证监
局的要求及时对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深入整改并提
交书面整改报告,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发展。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承诺期受到以下不属于重大事项的行
政监管措施:
       (1)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0 号
       2021 年 1 月,北京证监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上
市公司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报审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
       (2)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6 号
       2021 年 3 月,辽宁证监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上
市公司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报审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
       (3)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4 号
       2021 年 4 月,深圳证监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上
市公司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报审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
       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谢青、丁亭亭,与前述行政
监管措施涉及的项目无关。
       上述情况不会对青青稞酒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构成实质性障碍。
       10、公司没有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
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公司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

       18、公司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实
质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自发审会日(2021 年 1 月 4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止,公司无
贵会“15 号文”、“备忘录 5 号”和“257 号文”中所述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上
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本公司向发
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文
件的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与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
认购的情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会
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李银会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