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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加加食品:关于签订部分超额募集资金银行存管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3-29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12-012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部分超额募集资金银行存管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1]1979号文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0.0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12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490.155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111,509.844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1〕2-37号)。

      公司因经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13年3月15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超额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议案》,决定将存放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
简称“南粤银行”)的超额募集资金本息共计310,715,563.79元全部取出,作如下
安排:将96,230,000.00元按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
十一次会议决定用于归还公司收购阆中市王中王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而先行垫付
的流动资金;将200,000,000.00元存入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
下简称“兴业银行”)开设的专户(账号:368100100100512130);将14,485,563.79
元存入公司原已开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
行”)的专户(账号:585958290715),各专户均由公司与上述相关金融机构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相应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2013年3月29日,公司、东兴证券与兴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同日,公司、东兴证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
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开设超额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68100100100512130,
截止2013年3月20日,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为公司超额募集资
金的存管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开设超额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585958290715,截止
2013年3月13日,该专户余额为8,673,320.24元。公司从南粤银行转入该专户资金
14,485,563.79元,截止2013年3月20日,该专户余额为23,158,884.03元。该专户为
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管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
应当配合东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兴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志、张艳英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兴证券。上述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述银
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东兴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