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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加加食品: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04-24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
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引导投
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
期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不影响公司的可持续
经营能力及未来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
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在
选择利润分配形式时,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将根据当年
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亦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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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
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具体程序参照本条第(三)项执行。
     6、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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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
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
回报规划。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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