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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加加食品: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2015-03-20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15-019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 42,333,01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 万元人民币。发行对象为:湖
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2015 年 3 月 18 日,公司与卓越
投资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名 称: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
    2、住 所:宁乡县玉潭镇宁乡大道(玉龙国际花园 13 栋 1102 号)
    3、注册资本(实收资本):6,353 万元
    4、法定代表人:杨振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
机械设备、建材、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金额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 10.63 元,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百分之九十(90%)(交易均价计算公式: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卓越投资同意按确定的价格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
100%,即 42,333,019 股。本次认购完成后,卓越投资将持有公司股票 226,900,69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5.10%。
    3、本次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卓越投资发行的股票之认购款总金额为 45000
万元(认购款总金额=发行价格*认购股数),将由卓越投资全额以现金方式支付。
    4、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三、股份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就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
续。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协议的成立,本协议经双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
立。协议的生效本协议在下列生效条件全部成就或被有权一方适当豁免之日起生
效: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2、认购人内部有权部门审议及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4、其他有权机关的批准、核准、同意及无异议(如适用)。
       在下述情况下,本协议可以在交割前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同意终止本协议;
       2、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12 个月)届满且未予有效延
期;
       3、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可依据协议相关规定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终止后将不再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但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卓越投资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本合同之第三条约定之价格和认购款总金额
认购标的股票,并同意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卓越投
资收到公司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
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
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六、标的股票的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5.1 在卓越投资依据本合同之第四条支付认股款后,公司应尽快将标的股票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卓越投资成为标的股票的合法持有
人。
       5.2 标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七、限售期
    标的股票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