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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君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4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3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 22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以下简称 “会计准则 2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以 下简称“会计准
则 24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14 号,以下简
称“会计准则 37 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
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执行《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文件规定。
    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执行以上会计政策。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公司对
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进行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情况
    (1)新设“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原“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项目。
    (2)新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原“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项目。
    (3)将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4)将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5)将原“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6)将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7)将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2、利润表项目调整情况
    (1)新设“研发费用”项目,单独列示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中的研发费用。
    (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列“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根据财政部《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本公
司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
款手续费在“其他收益”中填列。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调整情况
    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本次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依据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不会对公司 2018 年度及以
前年度财务报告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二)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具体情况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
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将金融工具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要求考
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可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该指定不可撤销,
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
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
计准则施行日(即 2019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 2019 年年初
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
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
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
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