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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君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2020-04-28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四川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
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
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
   1、公司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董事时,
出席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
会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会议主持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股东投票确认
   1、出席股东所投向的董事或监事人选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候
选人人数。否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2、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票数的,则按以下
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表决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
表决票数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
视为弃权。
   三、投票结果确认
   1、等额选举
   (1)所有候选人获取选票数均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
非累积票数)以上时即为当选;
   (2)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则应当对未当选的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
   (3)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之后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2、差额选举
   (1)候选人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积
票数)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选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积票数)以上
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则对未当选的候
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
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四川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
上公告。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
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