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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君股份: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2021-01-23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2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2020 年 7 月 17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同
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公司控股股东何亚民先
生转让金额不超过 1 亿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且不超过 20,350,000 股。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完成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控股股东何亚民先生减持的公司股份
17,820,000 股(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7 月 2 日、7 月 18 日、7 月 23 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
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完成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控股股东何亚民先生
减持的公司股份 17,820,000 股,占公司原总股本(101,750 万股)的 1.75%,占公司
现总股本(103,346 万股)的 1.72%,锁定期自上述购买日起十二个月,即自 2020 年
7 月 22 日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处置办法、变更及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 24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如因卖出公司股票存在限制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
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限可以延长。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
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
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
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
金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
满前 1 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后续安排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届满,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
股计划将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及届时市场情况决定,依据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处置
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
深交所的意见执行。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