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11-13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6 名原激励对象徐鑫、栾虎、曾
强、刘德俊、张朕旭、付正明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 6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
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
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余红兵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
201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