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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迪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2-26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雪迪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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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七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至少提前一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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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重新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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