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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迪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29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11 年 2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做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做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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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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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 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 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3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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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
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业务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
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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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
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
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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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调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公司应
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


                                   7
体采访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三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


                                   8
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
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
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具体安排可参照接受机构或个人投资者调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上市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
或接受调研,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调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平
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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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
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上述文件。
       第五十一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10
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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