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5 楼,邮编:518048 21-25/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C.518048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网站(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审查《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1 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2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 2021 年第 1 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 事会 2021 年第 2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及《茂硕电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 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1 次定期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1 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及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股东顾永德先生提交的《关于 增加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顾永德先生提议在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或其控股 子公司资金拆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2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茂硕科技园(松白路 1061 号)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王浩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 公告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 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授 权委托书,以及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 人身份证原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均为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5月6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95,70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4.8879%。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22%(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9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94%;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00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22%。 (五)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 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以同意 95,8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 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 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270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9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以同意 95,8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 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270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9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以同意 95,8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 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270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9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以同意 95,8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 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270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9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以同意 95,8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 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270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9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以同意 95,8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 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270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9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以同意 23,175,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6%;反 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审议<2021 年度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270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9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以同意 95,8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 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 产品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270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9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以同意 95,8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 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270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9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以同意 23,175,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6%;反 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或其控股子公 司资金拆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270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9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1 次定期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2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情请参阅 2021 年 4 月 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五 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1 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的相关公告、2021 年 4 月 29 日刊 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2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 独立董事已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 求,公司已进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通过 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 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陈 曦 周 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