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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硕电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10-27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的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

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2
告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

送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不能按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披露的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

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交

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

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报送公司深圳证监局,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3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

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

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

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4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

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拟发布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但

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年

度的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

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披

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

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

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

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

                                   5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

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6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按照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7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

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数

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

                                  8
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

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

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

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

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9
正,重新审计,并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

报告。

    公司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

计告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期间不计入交易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

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0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

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

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内容及格式按交

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及格式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

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或

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

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

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六节的,其披露要求

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节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

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11
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

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交易日使用交易所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的“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主板业务专区”提交直通披露申请。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12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13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六节

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

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六节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

经交易所审核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

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

                                  14
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

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15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六条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公司因交易频次和

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

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

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16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已按照第五十五条及《上市规则》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

上述相关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

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六十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涉及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17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合同。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

供产品和服务;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

                                   18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

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19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规定的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身份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未达到

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

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证券纠纷代

表人诉讼,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报送文件以及公告内容按《上市规则》的相关内

容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

所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

                                    20
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七十二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

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

送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

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若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

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公司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1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二)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22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七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本制度未规定的应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据《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

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

                                   23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八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

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

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

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4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

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五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25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

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

况。

       第八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九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

权代表)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26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

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

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第九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安排,

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

沟通内容。

    第九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

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

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若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27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

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第三章第四节、第六节所述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

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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